興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業時,應擬訂計畫書,提送會員大會,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變更時亦同。
辦理第一項第十四款生產、銷售融資,需以魚貨作為擔保,向金融行庫申請貸款時,全體理事、監事應為當然之連帶保證人。
前項第一及第三款會員代表數每一會員至多七人。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未依前項第二、第三款繳費者,依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處分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基金應另訂徵收管理及運用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內政部 77.1.4 台 (77) 內社字第 五六一四0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8.5.26 台 (78) 內社字第 七0五八七九 號函准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 80.5.4 台 (80) 內社字第 九二四一七七 號函准第二次修正
內政部 83.5.9 台 (83) 內社字第 八三七九六三三 號函准第三次修正
內政部 84.5.17 台 (84) 內社字第 八四一二七六三 號函准第四次修正
內政部 87.4.20 台 (87) 內社字第 八七一三二六0 號函准第五次修正
內政部 93.4.20 內授中社字第 0九三00一六七八三 號函准第六次修正
內政部 104.10.27 台內團字第 1040078653 號函准第七次修正
內政部 111.4.29 台內團字第 1110020046 號 函准第八次修正
內政部 112.5.3 台內團字第 1120021069 號 函准第 九 次修正
內政部 113.5.20 台內團字 第 1130021833 號 函准第 十 次修正
內政部 114.5.28 台內團字第 1140017606 號函准第十一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