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促進經濟發展,策劃與拓展魷漁業暨秋刀漁業生產與輸出業務之改良,發展及謀求會員之共同利益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為法人。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農業部及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五條 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左:
    1. 一、 推展國際遠洋魷漁業暨秋刀漁業之合作及爭取國外漁場入漁配額與統籌分配事項。
    2. 二、統籌辦理會員之下列共同事項:
      1. 魚貨共同產銷。
      2. 國外油料補給。
      3. 國外魚貨轉載與簽證。
      4. 船主船員平安互助。
    3. 三、 本會於必要時得收購會員產品自行輸出。
    4. 四、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5. 五、 關於會員輸出魷魚類暨秋刀魚類之檢查、發證、公證事項。
    6. 六、 關於國內外魷魚暨秋刀魚市場之調查、統計、策劃暨有關產銷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7. 七、 關於拓展國內外市場及報導魷魚暨秋刀魚商情事項。
    8. 八、 關於會員產銷及成本資料之統計、分析事項。
    9. 九、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暨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10. 十、 關於會員委託辦理證照申請、變更、核領等服務事項。
    11. 十一、 關於會員漁船作業動態、船舶資料之調查、登記事項。
    12. 十二、 關於會員間之糾紛及商務爭議之調解事項。
    13. 十三、 協助會員解決困難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事項。
    14. 十四、 協助會員辦理生產、銷售融資事項。
    15. 十五、 協助會員辦理船體、魚貨保險事項。
    16. 十六、 參與社會運動事項。
    17. 十七、 關於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18. 十八、 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興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業時,應擬訂計畫書,提送會員大會,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變更時亦同。
    辦理第一項第十四款生產、銷售融資,需以魚貨作為擔保,向金融行庫申請貸款時,全體理事、監事應為當然之連帶保證人。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 第七條 凡在本區域內依法取得登記證照從事魷魚暨秋刀魚漁撈、輸出之公司行號,不論公、民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從事魷魚暨秋刀魚漁獲專用運搬船業務之公司行號,在未組織專業之同業公會前,得依其意願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每一會員派代表數如左:
    1. 一、 從事魷魚暨秋刀魚漁撈業之會員,依其漁船數每艘可派代表二人。
    2. 二、 從事魷魚類暨秋刀魚類輸出業之會員,每一會員可派代表三人。
    3. 三、 從事魷魚暨秋刀魚漁獲運搬之會員,依其船數每艘可派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及第三款會員代表數每一會員至多七人。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第九條 同業公司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會籍登記卡、會員代表登記卡各二份,以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從事漁撈業之公司行號,另應填送漁船基本資料卡每艘一份,漁業執照、船舶檢查簿、國籍證書、噸位證書、電台執照等影本每艘一份,以及漁船側面全船 5"×3"照片每艘一張。
  • 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1.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第十一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唯應事先填送新任代表之會員代表登記卡。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第十四條 會員非因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或變更營業項目而改加入其他相關公會者,不得退會。
  •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議決,通知原推派會員予以撤換之。
  • 第十六條 同業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入會,逾期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報由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 第十七條
    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1.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其代表不得參加本會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 第十八條 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 第十八條之一
    贊助會員入會辦法如左:
    1.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支持本會之公司行號及個人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2. 二、 贊助會員可指派代表人1人,此指派代表人不具本會理事、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之權利。
    3. 三、 加入贊助會員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會籍登記卡、指派代表人登記卡各二份,以及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一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四、 加入贊助會員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每月應繳納贊助費新臺幣壹仟元。
    5. 五、 逾期三個月未繳納贊助會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准予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 第二十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以所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 第廿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
  • 第廿二條 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一人,或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廿三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有住所者。
  • 第廿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第廿五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1.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 依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4. 四、 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 第廿八條 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 第廿九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第三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待遇及退職退休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1. 一、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2. 二、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魷魚暨秋刀魚漁業發展基金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3. 三、 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4. 四、 議決各種章則。
    5. 五、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6. 六、 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7. 七、 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撤銷。
    8. 八、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9. 九、 議決財產之處分。
    10. 十、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 第卅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1. 一、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2.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4.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五、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6. 六、 議決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7. 七、 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8. 八、 審訂會務、業務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9. 九、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10. 十、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 第卅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1.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及財務報告。
    3. 三、 審查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
    4. 四、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 六、 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7. 七、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8. 八、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 第卅四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會議

  •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監事會商請召集時,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 第卅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 第卅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值主席。
  • 第卅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一、 章程之變更。
    2. 二、 興辦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業。
    3. 三、 清算人之選派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4. 四、 理監事之解職。
    5. 五、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6. 六、 財產之處分。
  • 第卅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 第四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四一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
  • 第四二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推選。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四三條
    本會經費分左列七種:
    1. 一、 入會費:每一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 二、 常年會費:魷魚暨秋刀魚漁撈業會員,每艘漁船每月繳納新台幣叁仟捌佰元;魷魚暨秋刀魚漁獲運搬業會員每艘運搬船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仟捌佰元;魷魚類暨秋刀魚類輸出業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伍仟貳佰元,均為六個月繳納一次。
    3. 三、 秋季作業年費:凡於秋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或從事魷釣作業之會員漁船,每艘繳納年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於每年九月時繳納。已繳常年會費,而全年只從事秋季作業者,得予免繳。
    4. 四、 事業費:依照會員大會決議繳納之。
    5. 五、魷魚暨秋刀魚漁業發展基金:
      1. 從事魷魚暨秋刀魚輸出業之會員,每一會員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壹拾萬元。
      2. 從事魷魚暨秋刀魚漁撈業之會員,於入會時依其漁船數每艘一次繳納新台幣壹拾萬元,入會後漁船如有增加時,依增加之船數每艘增繳新台幣壹拾萬元,但已繳魷魚季秋刀魚漁業發展基金之會員漁船如有沉沒或出售之情事時,依下列辦理:
        (1) 自漁船沉沒、出售之日起,在三年之內如有漁船補充時,得替補該沉沒或出售漁船之權利,免再繳魷魚暨秋刀魚漁業發展基金。
        (2) 出售漁船之會員,如出具切結書願將替補之權利讓予買方者,則購船公司於入會時得免繳該船之魷魚暨秋刀魚漁業發展基金。
        (3) 除依前目所述之權利轉移規定辦理外,所繳基金不予退還。
    6. 六、 捐助收入。
    7. 七、 委託收益。

    未依前項第二、第三款繳費者,依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處分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基金應另訂徵收管理及運用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四三條之一
    會員(漁業)公司有以下三類情況之一、於繳費期間內提供相關證明者,常年會費得減半繳納:
    1. 會員停業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滿半年以上尚未復業。
    2. 漁船已滅失,但會員公司資格仍屬有效。
    3. 漁船未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證。
  • 第四四條 本會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徵收及運用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第四五條 本會興辦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六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 第四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 第四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月個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 第四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等,均不得請求退還,魷魚暨秋刀魚漁業發展基金另訂徵收管理及運用辦法規定之。
  • 第五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五一條 本會解散,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 第五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五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內政部 77.1.4 台 (77) 內社字第 五六一四0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8.5.26 台 (78) 內社字第 七0五八七九 號函准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 80.5.4 台 (80) 內社字第 九二四一七七 號函准第二次修正

內政部 83.5.9 台 (83) 內社字第 八三七九六三三 號函准第三次修正

內政部 84.5.17 台 (84) 內社字第 八四一二七六三 號函准第四次修正

內政部 87.4.20 台 (87) 內社字第 八七一三二六0 號函准第五次修正

內政部 93.4.20 內授中社字第 0九三00一六七八三 號函准第六次修正

內政部 104.10.27 台內團字第 1040078653 號函准第七次修正

內政部 111.4.29 台內團字第 1110020046 號 函准第八次修正

內政部 112.5.3 台內團字第 1120021069 號 函准第 九 次修正

內政部 113.5.20 台內團字 第 1130021833 號 函准第 十 次修正

內政部 114.5.28 台內團字第 1140017606 號函准第十一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