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業經營者通報工資給付情形方式、頻率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2026.01.30
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業經營者通報工資給付情形方式、頻率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 1151552139 號公告

主  旨: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業經營者通報工資給付情形方式、頻率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依  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九項。

公告事項:

一、通報方式: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業經營者於本部漁業署「漁船勞動權益工資給付通報平台」(簡稱通報平台,網址:https:fvrel.fa.gov.tw/FisherySalary_Web/Login),通報工資給付情形。

二、通報頻率:

    (一)定期通報:
    1.每季通報: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業經營者除每月通報者外,於每季第一個月(一、四、七、十月)十五日前,應於通報平台通報前一季工資給付情形。
         2.每月通報:遠洋漁業經營者以最低風險參與工資墊償準備金機制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於通報平台通報上一月份工資完整給付情形。

    (二)補充通報:(不適用每月通報者)
         1.每三個月給付船員部分工資,每月平均達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餘額於進港完成給付者,應於當航次結束進港十五日內,於通報平台完成給付餘額補充通報。
         2.每三個月給付船員部分工資,每月平均未達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且每三個月提存每船員每月二百美元至工資保管專戶者,應自工資保管專戶提領工資後十日內,於通報平台完成給付餘額補充通報。
         3.繳納最高額度墊償準備金,進港完成工資給付者,應於當航次結束進港十五日內,於通報系統完成給付工資補充通報。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工資給付情形並上傳工資匯款單、簽收單等佐證文件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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