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遠洋漁船到港通報規範

2026.06.01
115年遠洋漁船到港通報規範

 為保障漁船進港權益,到港通報機制規定如下,請配合辦理:

  1. 漁船應於預計到港48小時前,向漁業署監控中心完成通報(通報單格式如附件)
  2. 已完成通報之漁船,如需變更預定停泊港口或到港日期,應於預定到港日前1日中午12時前重新辦理通報;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3. 倘遇港區泊位額滿情形,漁船應於適當安全位置錨泊等待,俟高雄港二港口塔台通知後再行進港;進港後應配合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之船席安排及調度。
  4. 通報機制之結束日期,視漁船實際返港情形另行通知。

通報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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