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條約(BBNJ)於今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其正式名稱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其與2001年生效的公海漁業協定不同,據一位參與制訂與有經驗人士表示「原本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就已制定了各種漁業管理規定,但因此新公海條約,包括台灣、中國與南韓等許多外國漁船在緊鄰日本的公海作業,如果能進一步受限制的話,那麼此公海水域之魷魚、鯖魚與秋刀魚等魚類或許有更多機會來游到日本之近海水域,反之,大西洋鮪類保育國際委員會(ICCAT)對其管轄水域的限制也不一定可能強化。雖然我覺得沒有必要無緣無故地提起此爭論,但也許是夢想,也許是自私,我覺得可以締結一項新公約,做點什麼?」此新多樣性協定包括1)海洋保護區之設立;2)強制性環境影響評估;3)海洋遺傳資源利益的分配;4)其他等,要認同這些並不容易,想當初,公海漁業協定制訂過程中,日本甚至是持反對立場。當時日本是擔心像鮪魚、明太鱈等跨越公海與EEZ水域的跨界與高度洄游性魚種將受到該法規之限制而影響遠洋漁業國。
回到正題,正如這位專家所指出的,或許日本可以想出一點辦法就此公海條約生效後一年內,將召開目前由85個國家成立之締約國會議,日本水產廳試圖對日本鮪漁船與底拖網漁船採取一些必要回應措施,畢竟日本這些漁業在適用公海的國內規章制度以及新型漁具與漁法方面進展緩慢,該行業因此協定之生效須要徹底解決這些問題。
許金漢,摘譯自日刊水產經濟新聞,9 March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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